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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幹規定

    發布日期: 2013-06-14  作者: 網站管理員 光辉娱乐   瀏覽次數: 1555   返回


    第一條(目的和依據)
   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🤙🏼,保障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🙉,根據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製定本規定🕎。
    第二條(晚婚晚育獎勵)
    晚婚的公民,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,增加晚婚假7天。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並連續使用。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。
    符合《條例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,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👩🏻‍⚕️,增加晚育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💂🏽‍♀️。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❣️,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🦎。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;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,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🏊🏻‍♂️。
    晚婚假、晚育假、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👫🏻𓀎。
    第三條(領取光榮證條件)
   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🚙,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🛷🏊‍♀️,可以在本市申領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(以下簡稱《光榮證》)。
   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,不可以領取《光榮證》🧜🏿。
    第四條(換領光榮證)
    持有外省市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,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《光榮證》條件的,可以換領本市《光榮證》。
    換領本市《光榮證》時🪗,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製。
    第五條(退回光榮證)
    已領取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,有下列情況之一的👨🏻‍🎓,所持《光榮證》無效🐦,並且應當退回《光榮證》:
    (一)申請再生育子女;
    (二)違反規定生育子女;
    (三)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《光榮證》;
    (四)不符合領取《光榮證》條件的其他情形👩🏿‍⚖️。
    第六條(補領光榮證)
    已領取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🧏🏼‍♂️,《光榮證》遺失或損毀的,可以補領。
    第七條(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)
    持有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🧍‍♀️👰🏼‍♂️,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🧛🏼‍♂️,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👩🏼‍🍼。
   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辦法支付:
    (一)有用人單位的,由用人單位支付;
    (二)無用人單位的🆕,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(鄉)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支付。
    第八條(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)
    持有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,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:
    (一)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,辦理退休手續時🧔🏽,在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,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(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)5000元。
    (二)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,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🤲🏽,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🎅🏻、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。
    第九條(婚後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)
    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,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:
    (一)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,辦理退休手續時𓀃,在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後9️⃣,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(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)10000元。
    (二)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⚽️,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,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、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。
    第十條(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)
    持有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,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,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🟩,憑其子女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》,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、縣政府給予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。
    第十一條(獨生子女死亡補助)
    持有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💇🏽‍♂️,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,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,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🤾🏼‍♀️、縣政府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。
    第十二條(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)
   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,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,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:
    (一)放置宮內節育器的,休息2天。在術後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。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、6個月🧕🏿、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🧚🏼‍♂️,以後每年隨訪一次,每次休息一天。
    (二)取宮內節育器的🟠🙍🏽,休息2天。
    (三)輸精管絕育的,休息7天。
    (四)輸卵管絕育的🤘🏽,休息30天😬。
    (五)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、絕育、皮下埋植術後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,孕期小於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,休息14天;孕期小於13周且行鉗刮術的👰🏿‍♂️,休息21天👩‍🦼;孕期大於13周的,休息30天。
    (六)放置皮下埋植劑的,休息5天🤳🏻。
    (七)取出皮下埋植劑的👨🏼‍🔧🧛🏽‍♂️,休息3天。
    (八)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後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,休息5天🏊‍♀️。
   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,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:
    (一)第一次人工流產後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、絕育、皮下埋植術後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後,已休滿規定假期。
    (二)未采取絕育⛹🏿、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。
    (三)發生節育手術並發症。
    本條第一款、第二款規定的假期,自手術之日起計算;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🍖,多項手術假期累計。
    第十三條(過渡性規定)
    持有《光榮證》的本市戶籍公民,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👨🏿‍🦳,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,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辦理退休手續🚜,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,參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。
    《條例》施行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後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,1993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🧇,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,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按照《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》規定辦理退休手續🕜,但未領取過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👻,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。
    在《條例》施行之日前領取的《上海市獨生子女證》仍然有效的,與《光榮證》具有同等效力。
    第十四條(解釋部門)
   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,由市人口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解釋🚣🏻‍♀️。
    第十五條(施行日期)
   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《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幹規定》同時廢止🔍。自2011年1月1日起,凡符合本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⛹🏻‍♀️,按照本規定執行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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